安徽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严格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安徽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条 凡取得学籍的学生,均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包括报名登记表、录取通知书、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表、学籍变动情况、学习期间的奖励或处分、操行评定、毕业鉴定表等材料。学籍档案在毕业或退学时交所在单位归档。
第十一条 新生的年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2005年入学的新生年级,简称为“2005级”
第二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二条 在校生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考勤范围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实习实践、早操、规定参加的会议、报告和公益劳动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或超过假期不续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出勤时,应当办理请假手续,由班主任签署意见,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突发事件除外)。经批准的请假手续留学院办公室存档,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学院办公室销假。
第十四条 学生考勤由班主任负责,对于无故旷课的学生,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取得学籍并注册的学生具有考核资格。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每门课程每学期只评定一次成绩。按学期评定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卡,归入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课程实习、教育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等成绩按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之间的换算关系:90-100分为优秀;80-90(不包括90)分为良好;70-80(不包括80)分为中等;60-70(不包括7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可采取笔试、口试或口、笔兼试;笔试可采用开卷、闭卷或开卷、闭卷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或未完成本门课程作业、实验、实习三分之一者,该门课程平时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条 考核成绩评定。
(一)平时成绩占20%、作业成绩占20%、期末成绩占60%。
(二)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或一周以上的教学实习均作为一门课,单独考核并评定成绩。
(三)学生应认真参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实践,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关于学生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申请缓考,应在课程考核前到学院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由学院负责审核批准,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记分。
未申请缓考或已申请缓考但未被批准而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论处。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以《安徽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实际表现的评语,操行考核每学年一次,考核结果归入学籍档案。
第四节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同一学期内有三门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应留、降级。留、降级学生按在读班级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六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第一学年结束时,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五门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七条 留、降级学生,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二十八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生在校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本科生学习确有困难要求转入专科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经考核证实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特长者;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学、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任职单位证明;
(二)学生转入其他学校的,须经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三)学生转专业的,经继教学院批准,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四)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新生注册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三十一条 除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及退学的学生不予转学、转专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一)参加成人高考录取分数低于拟转入当年录取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
(二)不同科类、不同层次(专科转入本科或专升本)及实行学年制的高年级学生(本科三年级以上,专科和专升本二年级以上);
(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节 休 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应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第七节 退 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
(一)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停学者;
(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
(三)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无故一学期不参加面授者;
(五)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达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者。
(六)自动退学、取消学籍者,不给予任何证明。
(七)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查实属循私舞弊入学者;
(2)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
(3)学习期间经补考累计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4)休学期满,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5)休学期满,复学无原专业,本人又不愿学其它相近专业者;
(6)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不宜继续学习者;
(7)双重学籍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八)学生退学经继教学院院长同意,报学校校长批准。
(九)退学者一律不退学杂费。
(十)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十一)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进行考核的,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八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具体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劳动及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 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各科总评成绩、毕业鉴定合格,并经任职单位审查鉴定,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的条件,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毕业前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不再另行安排补考,作结业处理。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结业一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补交一篇毕业论文(设计),经答辩及格者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三条 毕业班以毕业年份定称。如2005年毕业班级,简称“2005届”。从2005级开始,毕业时间一般定在毕业年份的一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规章制度,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全面完成学习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表扬奖励:
(一)积极努力自学,认真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者,学院给予表彰。
(二)品学兼优、工作成绩优异者,可评为院优秀学生,由学院发给优秀学生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与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任职单位。
第四十七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函授生,认识态度较好,确实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大进步的,在毕业前经过批准予以撤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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